第七章 觀相違

己二•決定相違義,

分為二:庚一•總相違之定義;庚二•詳析事相

#### 庚一•總相違之定義

【「任一法」能害「他法」,彼是彼之對立者】相違之定義:任何一法能妨害其他法謂之。某些學者或謂:任何一法掩蔽其他法之說法,曰:不應道理。若如是「煙與火」、「所作性與無常」等等一切相異法變成相違。若承許如是,則火和煙,所作性與無常變成彼此破滅。量決定論云:「彼故於所立宗唯一能妨害是相違」之述說。

#### 庚二•詳析相違事相:

【對立觀待實體境,與非實境之分類。諸不相並存相違,互絕相違二旨趣。】彼相違亦由境之方式

可分為:辛一•不並存相違;辛二•互絕相違

##### 辛一•不並存相違

又分為四:壬一•不並存之定義;壬二•存在相違境;壬三•遮除所害之時際;壬四•能決定相違量

###### 壬一•定義

又分為三:

癸一•破斥他宗

【許不並存為能害,若測察之不應理】。不並存相違之定義,存在於二實體之法,謂為能害所害之說法。曰:不應理。能害所害不可能聚合於總一實體。而且若設立支分,則猶如因果之定義,未成立遍滿相。復次,所謂能害量謂為能壞滅之說法,曰:不應理,緣於壞滅不需他餘滅因之故。

癸二•自宗:

【故能害所害二者,猶如因果之相異,任一使所害產生,無能之因謂能害】所害之定義:若實有餘未接觸因而生者則產生無效能。能害之定義:彼未接觸因而生者,能生喪失效能作用。如是云:若實有未接觸因而生餘者,無故。了知相違。

癸三:斷諍有二:

子一•斷未遍滿相

倘若謂產生無效能,首先須相合遇之條件,然而明暗二者無相合遇之情況,曰:應不相違。昏暗之前一剎那接近於光明,昏暗之後一剎那未生之際;光明之前一剎那接近於昏暗,後一剎那產生光明,爾後接近於光明之昏暗產生無效能。後時遮除昏暗無勢性以是產生光明相故,應同時生滅,猶如天平桿高低同時。

子二•斷過寬遍相

若謂致使餘法產生喪勢是能害,則近取因過寬遍相。喻如:稻穀之種子致使產生青稞之苗芽喪勢等等一切因產生他果,以是無勢作之故。曰:非唯僅產生無能,且欲許未接觸因而生餘他因致使喪失勢力。此是不具足自因無過寬遍滿相。復次,與能害量俱時之近取因,是過寬遍相。與熱觸相遇之冷觸,產生後一冷觸雖與彼同一實物之無勢能,然若不產生後一冷觸,則前冷觸應成能生所生之支分。若產生後一冷觸則與熱觸相遇之冷觸,與後一冷觸轉成能害所害,曰:無過失。與熱觸相遇之冷觸為其近取因,與熱觸之俱生作緣共同作用,產生冷觸無勢能故,因此,與熱觸相遇勢力致使冷觸產生無能。若不與熱觸相遇,亦不生無能性之故,前後剎那之冷觸豈變成能害所害。

###### 壬二•相違境

有二:

癸一•認定相違:

【盡所有不並存因,攝入二能害實體,亦非相續非剎那,是能生所生之故。】所謂不相並存,是不容許二相續互相裨益,彼是一實體和另一支不攝入無體,意謂二實體法,彼能害所害亦是能生所生故。彼不並存於一剎那間不應理故,二相續是相違性。

癸二•(非實有之)斷諍有二:

子一•斷除觀察相違境之不應理:

【剎那不違續不成,故此相違不應理】若謂剎那間非有相違,相續不成立實有性,則二相違(能害所害)境非有,曰:無過。

【從前一前一剎那,前無後一後一生,於彼增益為相續,能遮反之為無過。】遮止所害事物,諸多剎那持續而產生,喻如若實有諸多剎那之火,則雖剎那產生寒觸亦如火之所破除之有法。

子二•斷除觀察實物不應理

丑一•設置諍論:

【相違微塵於俱時,存在不並存相違,若不並存破同體,謂轉成因果同時。】倘若熱觸寒觸二微塵同時相融合,若不摧破寒觸之微粒,則轉成俱時並存。若摧破寒觸於相遇時摧毀寒觸,則轉成俱時之因果。若增益之則為不並存相違。

丑二•答辯有二:

寅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某某欲許近寂滅,某許相遇成相屬,某許相遇轉成無,彼諸常見是錯亂。】數論師謂:寒觸之微塵猶如白晝之星星,若置於熱觸之領域,則近於寂滅。外道食臍派之隨行者有一說:既是攝集寒觸之相屬,且實物彼此不相害而為常性。勝論師有一說:彼寒觸之微粒轉化為熱觸之微粒。聲聞有一說,寒觸之微粒圍繞狀實無相觸(隱含欲許相遇而成無實)。熱觸阻礙餘寒觸之微粒湧來之途徑故,無法摧破寒觸粗相。

【若並存相違喪勢,若轉化許常相違。】若於熱觸之範疇內,則寒觸之微粒近於寂滅等等主張,無論如何既實有性又不並存是相違。若是並存(情況),則喪失相違勢作。寒觸之微粒若轉化成熱觸,則喪失永恆之常勢力。

寅二•自宗之答辯:

【彼故從微粒至微粒,產生無能無相違。】二相對立之微粒,若從前一剎那滅後,產生後一剎那,則任一佔多數微粒產生效能,佔少數微粒喪失效能故無過。

###### 壬三•遮除所害之際

有三:

癸一•破斥他宗:

【某某成事三剎那,謂唯一恆常裨助。】有一說遮反,所斷和對治二者成事剎那之三剎那。有一說從現時起至金剛喻定之間,無量劫間能害所害之互相裨助之說法,曰不應理。

【彼恆久裨助同時,且不並存極稀有。】無數阿僧劫間之裨助,又是不並存情況;除非汝之智慧等同虛空外,餘誰能了知極其稀有。

癸二•立自宗:

【相會產生無效能,三剎那遮相違義,產生真實增益故,不生真實是覺識。】熱觸寒觸等等諸實義法容許攝集於一時,於第一剎那相遇,第二剎那產生無效能,第三剎那產生能害和遮除所害事物二者同時,增益和真實等之覺識法,諸觀待於時間,於第一剎那非有相遇故。若實有對治,則未能產生所斷性謂為不相並存之詮述。

癸三•斷諍有二:子一•實義相違之斷諍;子二•覺識相違之斷諍

子一•實義相違斷諍有二

丑一•斷除「有」、「無」支分之不應理:

【一剎那若無支分,諸粗相續轉成無,若有支分無窮故,謂難遮反三剎那。】倘若遮除三剎那,於第一剎那性內。若無三剎那,則不可能創造相續,若有三剎那,於彼各個剎那亦生三剎那,若承許之,則形成無窮盡故。

若謂難遮止於三剎那。

【至於剎那無支分,相續亦唯生剎那,剎那不似微塵故,三剎那性是虛體。】剎那觀待於時分性是無支分,且微粒觀待於方位性是俱支分前已述及。彼故,從剎那無分產生餘剎那性,遮反第三剎那,無論如何,如承許法稱論師之理論,承許剎那俱支分,是超越量論之範疇。

丑二•斷除觀察無礙力不應理:

【彼無礙力之寒觸,產生俱力或無力,此二者依於熱觸,變成無所需謂之。】倘若與熱觸同時之寒觸,若彼寒觸產生效能,是無礙寒觸,則以熱觸未能遮反寒觸,釋量論云:「彼無未具因,何果能遮反。」

若謂產生無效能之無礙力寒觸,應無須熱觸,以其寒觸自行寂滅故。

【彼寒觸無礙效能,第二剎那之近取,相遇任何俱生緣,能拔除彼之結果。】彼與熱觸同時之寒觸,不欲許俱「效能」之無質礙力和「無效能」之無質礙力二者之遮除。寒觸之第二剎那產生之無質礙力是近取因,彼寒觸之結果轉成俱生作緣;若熱觸之助緣勢力強盛,則產生無效能寒觸。若寒觸助緣勢力強盛,則產生俱效能之寒觸。例如:泥濘若土勢力強盛則為濃泥,若水勢力強盛則產生稀泥。

子二•覺識相違之斷諍:

【所斷體性或種性,謂斷此二不應理。】斷除增益亦唯「體性」無作,雖意專注於其他性亦遮反之,不需要量,若謂摧破種性效能量亦無實。

【斷除種性之對治,非「決定實有」「增益」。】樂許金剛喻定等等實有斷除種性之對治,於此從量而生之決定,乃至於實有量之間,是增益不生性。

###### 壬四•能確定相違量

有三:

癸一•破斥相違義。

【猶如相屬,相違亦不成立實體之義,分別見故由增益,建立相違性立論。】猶如相屬關係,相違亦不成立實體義,若實有所害事物則無能害量。若產生能害量則滅除所害事物,喻如相異境俱時之熱觸寒觸非「相違」和「相屬」二者之故。

癸二•成立覺識之量:

【除非「可現」「不可現」,餘無能「確定相違」。】如能確定因果,所害事物無效能和能害量俱勢力二者不可得,爾後可緣取能害量俱勢力,其次可緣取所害量無效能而確定量。

癸三•量成立之斷諍:

【滅除寒觸立唯「火」,未必俱勢不成立。】有一說:若滅除寒觸安立唯「火」,則未必無有寒觸。若安立俱實有火因,彼時若可現寒觸相,則剔除寒觸可現不可得性。而且,若不可現寒觸則當不成立彼火勢力強盛之宗法。

【某謂設立俱勢力,自之體性是唯「火」。】有一說設立俱勢力因,「火」比所破之「寒觸」勢大或勢力均衡,剔除寒觸可現不可得,然則若彼火勢弱小,雖然實有寒觸不可現故。以結合唯「火」滅除彼寒觸為因。曰此不應理。若是一具有勢力寒觸,則無熱觸;若是寒熱勢均立故,則二者應變成無,以其二者不相並存之故。故以火現相即成立彼之對立寒觸實為無,當成立唯「火」之因。然或謂:寒觸和熱觸唯「剎那」相遇之同時並存故。謂滅除彼對立之見解是錯誤。謂剎那不滅性,為滅除相續之輔助性前已述及。

##### 辛二•互絕相違有二:

###### 壬一•破斥他宗:

【以他法掩蔽一法,謂是互絕相違因。】

癸一:承許他宗

西藏大多數學者如是主張。欲許不並存相違,亦為互絕相違之別相。有一說:雖不遮除相續,他法掩蔽任何一法謂之說法,所謂:「不遮反相續」,欲許斷除不並存相違。

【分析直、間接相違,間接相違許有二。】直接相違:否定所破除之事物,適用唯「遮反」。間接相違有二:直接相違之「差別」所作和「無差別」所作。

【實、虛體相違方式,所取二二共為四。】一、法自性相違因:實體之直接相違,如「常」和「無常」。二、法差別相違因:於實體直接相違之所差別,如「非青」和「青蓮花」。三、法無差別相違因:無所差別猶如:「青、黃」「有為」與「常」等三相違。四、有法自性相違因虛體直接相違,「是遮無、非遮無」;「是所立、非所立」;「是因、非因」等等於一個根本虛體,遮阻一個虛體是彼之虛體故。五、有法差別相違因:虛體直接相違之所差別,「遮無」之虛體和「所知」之虛體,「非因」和「所作性」為因相等等。六、有法無差別相違因:虛體無差別,「所作性」之虛體和「無常」之虛體等等相異之虛體。

癸二•他宗不應理有三:

子一•極成過:

【掩蔽他法是相違,諸相屬亦成相違。】任何一法被他法唯「掩蔽」,若承許互絕相違,則相異一切法皆成相違,若欲許如是,火、煙等等一切相異實物和所作性和無常等等一切相屬關係,「說者」與「遍一切智」等等相異虛體,亦皆轉成相違。

【若欲許滅除相違,成立相屬理論失。】結合相違因,當證成所立,若「遍一切智」與「說者」二者亦相違,則法稱論師謂:「說者」與「遍一切智」二者無任何相違之旨趣相違。

子二•破斥–斷過之答辯:

【若相異相屬無繫,謂滅除是同體性。】容許實物或相異虛體,青、黃等等無相屬,容許火、煙或所作性、無常等等相屬,彼此之間相異是滅除同體性。彼性是相違量力性,若思惟相違再相違,相屬又相屬故亦無過。

【滅除相違可得故,無能轉成不可得。】前面地上實有瓶,青黃和火煙等是相互對待,不剔除可現不可得故,相異之虛體是相互觀念,不剔除遣餘方式一切當須結合相違可得。

子三•相異虛體謂相違之旨趣:

【相異虛體謂相違,是假有性如相屬。】某些因明論者謂青黃、火煙等等彼此相違陳述之。與白色相屬之黃色,或與馬相屬謂牛,俱同聚集一處。如假設具有相屬關係,相異虛體虛設為相違,而非實相違者。

###### 壬二•自宗所許

有二:

癸一•一與異之立論:

【原因和識之分析,能設相異非相異】。因產生相異和非相異,或現起相異識和同一識之方式,諸實體能作同體和相異體之名言。

癸二•相異虛體設置相違相屬之方式:

【相異損益違與繫,若非二者唯「異」名】。彼諸相異法,「饒益則相屬」,「能害則相違」,若非上述二者則唯「相異」之立論。

###### 壬三•敘述互絕相違性

有三:

癸一•直接相違:

【滅除「非自」實相違。】謂之定義而運用,喻如:「常、無常」和「青、非青」、「遮無、非遮無」等等,然若謂非青、白、黃等其餘實體,皆是成立對立實體?非青之虛體—遮無是無實,遮非是實體,非所破斥事物故無過。

癸二•彼所差別之間接相違:

【間違滅非自能遍。】謂之定義,喻如有為、常、俱分別、確實、我、五蘊、實體、實諦等等相互破滅。

癸三•斷諍:

【青等非二違不除,謂之。斷除非相違】。有一說若謂青黃瓶氈等等成立一體故,應不剔除一體,非「直接相違」與彼所差別之「間接相違」二者之故,曰:彼諸是互相斷除,然非互絕相違因。彼故可現這些互相斷除「有」或「是」條件下,剔除「可現不可得」性。「互絕相違」:所破斥事物為可現或不可現之差別,結合相違可得因故破除之。

【互絕相違遮同體,彼是彼非之滅除,互相斷絕二實體,是剔除非可現故。】攝略之偈頌。